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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适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作者:网络来源 时间:2009/04/10 点击:613 来源:健康报
<P><SPAN id=docTitle>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nbsp;(记者陈&nbsp;菲)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该条例。 <BR><BR>  条例送审稿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BR><BR>  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说明中表示,药品较其他一般产品而言,一旦存在缺陷,发生伤害的风险严重程度和频次都要高得多。对于一般产品适用的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召回实施的步骤、程序不适用于药品的监管。从国外立法实际来看,大多数也都采用了对药品单独立法进行管理的方式。同时考虑到条例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军工产品的排除,在本条例中对药品、军工产品予以排除。&nbsp;<BR>&nbsp;&nbsp;<BR></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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