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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危药品管理制度(试行稿)
作者: 时间:2012/11/20 点击:758 来源:浙一药学网
1 目的 规范高危药品使用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浙江省内医疗机构。
3 高危药品定义:由于使用错误而可能对病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药品。虽然错误使用这些药品不会比其他药品常见,但其后果却严重得多。
4 浙江省高危药品分类参考美国药物安全使用协会( ISMP) 的分类,并定期更新维护。
序号
种类
1
静脉用肾上腺素激动剂
2
静脉用肾上腺素拮抗剂
3
吸入或静脉全身麻醉药
4
静脉用抗心率失常药
5
抗血栓药物(包括抗凝药、Xa因子抑制剂、直接凝血酶抑制剂、溶栓药物、糖蛋白Ⅱb/Ⅱa抑制剂)
6
心脏停搏液
7
注射用或口服化疗药物
8
浓度大于等于20%的高渗葡萄糖注射液
9
腹膜和血液透析液
10
硬膜外或鞘内注射药物
11
口服降糖药物
12
静脉用改变心肌力药物
13
皮下和静脉注射的胰岛素
14
脂质体药物及传统类似物
15
静脉用中度镇静药物
16
儿童用口服中度镇静药物
17
静脉、透皮或口服吗啡类镇痛药物
18
神经肌肉阻断药
19
非胃肠营养药
20
静脉用造影剂
21
灭菌注射用水、吸入剂和体积大于100毫升的冲洗剂
22
浓度大于0.9%氯化钠注射液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以上分类,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建立相应的高 危药品目录,并定期更新维护。
4 医疗机构新引进高危药品时须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应及时将高危药品信息告知临床部门。
5 药学部门对高危药品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单独存放,并在存放药架处设置全院统一的高危药品警示性标识。
6 除药学部门以外的科室原则上不得贮存高危药品,有特殊情况确需备存时,应要向药学部门申请,经医务部门批准后,在存放处设置全院统一的高危药品警示性标识,限量存放。
7 高危药品潜在风险高,开具时应注意确认适应症、剂量、给药途径、给药速度、频度、实验室检测数据等;高危药品医嘱在转抄和执行时应有严格核对程序。
8 高危药品使用有防误机制,使用计算机医嘱系统录入高危药品时,医嘱显示应有别于其他药品,提醒录入者此药为高危药品;处方及药品发放单上显示的高危药品应有别于其他药品。
9 使用: 使用高危药品时应有严格的核对程序。
10 监测:建立高危药品使用的监测制度和程序,对使用高危药品的病人,根据药品风险因素和监测要点加强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主诊医师交流及时处理。
11 药师应为医护人员、患者提供高危药品合理用药的方法、药品信息及用药不良反应的咨询服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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