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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鼻炎宁胶囊(颗粒、冲剂)说明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09/07 点击:814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P> <P>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控制药品使用风险,决定对鼻炎宁胶囊(颗粒、冲剂)的说明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P>  一、鼻炎宁胶囊(颗粒、冲剂)说明书按照修订要求进行修订(见附件)。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P> <P>  二、请通知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做好相关工作:<BR>  (一)药品生产企业要尽快修订说明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自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BR>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尽快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更换。因未及时更换说明书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BR>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P> <P><BR>  附件:鼻炎宁胶囊(颗粒、冲剂)说明书修订要求</P> <P><B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R>                              2012年8月21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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