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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量小 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定点生产试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12/13 点击:117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DIV>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DIV> <DIV>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更好地保障基本药物供应,经研究,决定对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中用量小的个别品种实行定点生产试点(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DIV> <DIV>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实施方案按计划开展工作,拟于2012年11月公示初选品种,2013年一季度公布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价格、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标准和规则,并正式启动定点生产企业招标程序。</DIV> <DIV>  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DIV> <DIV></DIV> <DIV>  附件:<A href="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wzc/cmsrsdocument/doc16618.doc" target=_blank>关于对用量小 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实行定点生产试点的实施方案</A></DIV> <DIV>&nbsp;</DIV> <DIV align=right>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IV> <DIV align=right>2012年11月7日</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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