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两部门将加强合作,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的行为。<BR><BR> 通知指出,个人交寄零散药品的,应提交购买药品的发票,核对后办理寄递。对长期、大量和集中交寄药品的,邮政、快递企业应要求交寄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许可证及交寄人身份证明等,不能提供的,可请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后寄递。对确有证据证明相关寄件人销售和寄递假药的,邮政管理部门要通知邮政、快递企业不予收寄。邮政、快递企业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发现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严禁邮政、快递企业在知道或者通过客观证据判断出他人在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情形下,继续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