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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立法刻不容缓
作者: 时间:2010-04-13 点击:401 来源:中国医药报
 我国执业药师立法有着充分、充足的条件和可行性。我们不仅可以借鉴国外600余年执业药师立法的成功经验,而且我们有10余年的对执业药师管理的实践经验。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执业药师立法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 <P>  国外执业药师立法的经验可资借鉴</P> <P>  经过600余年的发展,欧、美、澳及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普遍制定、施行了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而且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执业药师法律非常严格、详细、周密和科学、合理、有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社会、经济管理法律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外许多成功的执业药师立法经验都可以为我国在执业药师立法中研究、学习和借鉴。通过科学、认真地研究、学习国外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再结合我国国情加以革新和创新,我们完全可以很快制定出科学、合理、符合国情、有效的执业药师法。</P> <P>  国内执业药师管理体系逐步完善</P> <P>  在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从1994年就开始实施,是最早施行的职业准入制度之一。16年来,执业药师管理体系逐步趋于完善,并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制定了未来工作的方针、目标、原则和任务。16年来的执业药师管理,也给执业药师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P> <P>  执业药师管理体系&nbsp;&nbsp;经过16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包括执业药师管理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在内的执业药师管理体系。</P> <P>  制度体系&nbsp;&nbsp;1994年3月15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同年认定了两批,1385名执业药师。1995年10月进行了首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此拉开了西药领域执业药师管理的序幕。</P> <P>  1995年7月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联合颁发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同年认定了434名执业中药师。1996年10月进行了首次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由此开始,我国在中西药领域都开始了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工作。</P> <P>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P> <P>  1994~1998年,可以说是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起步阶段。其间,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只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施行;执业药师的作用、重要性没有得到足够和广泛的重视,药学技术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一度不高。然而,这一阶段却为以后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P> <P>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其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职能,揭开了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新的篇章。</P> <P>  1999年4月1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事部联合颁布了修订过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随后,相继修订发布了配套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P> <P>  在执业药师管理工作中,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认证政策更趋于科学、合理。继1996年制定的高级职称药学人员双科考试政策之后。1999年开始实行了合理下调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考试周期改为两年等政策。2001年7月,又出台了在2002年度对符合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实行一次性单科考试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大大调动了广大药学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的积极性。</P> <P>  1999年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制度上使执业药师管理覆盖了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经过各方面的积极努力,2001年7月,又出台了在2001年对药品使用领域符合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进行执业药师资格一次性认定的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标志着药品使用领域的执业药师管理工作进一步到位,执业药师管理已经真正全面覆盖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P> <P>  与此同时,在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更加突出了执业药师的作用,执业药师的业务、职责逐步具体并得到强化。</P> <P>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将执业药师作为药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重要条件之一,并进一步规定了执业药师在零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业务中的职责。此后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也都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将配备执业药师作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必要条件之一。</P> <P>  组织体系&nbsp;&nbsp;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负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执业药师注册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专门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认证、注册和继续教育管理等技术业务和服务工作,并参与执业药师有关政策、立法、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P> <P>  各地的执业药师考前培训机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具体的考前培训工作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P> <P>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及各地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自律、服务、维权、协调等工作。</P> <P>  工作体系&nbsp;&nbsp;从1995年开始,执业药师资格认证、登记注册工作已经成为常规工作,每年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前培训、命题组卷、考试、发证,以及登记注册、继续教育及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都在按规定标准、条件和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在此期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3次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和各科的应试指南。目前,资格认证考试的内容更加符合执业药师执行业务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P> <P>  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方针、目标及原则、任务&nbsp;&nbsp;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执业药师管理存在的问题,要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加快执业药师立法。今后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方针与目标是:以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维护人民健康为工作宗旨,努力建立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中国国情,科学、高效,法制化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P> <P>  为此,今后一段时期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P> <P>  通过科学、高效和法制化的执业药师管理,有效保证关键药学技术业务领域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P> <P>  科学、合理地确定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业务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领域、业务工作、职责、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及资格认证标准和认证形式,有效监督有关单位的行为和其的执业行为,同时尊重其正当和合法的权益。</P> <P>  重视执业药师对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品服务质量的重要作用,制定、实施积极、动态的执业药师使用政策,盘活执业药师存量,引导其向最需要也最缺乏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领域流动,同时引导更多的药学技术人员加入执业药师行列,迅速壮大执业药师队伍。</P> <P>  强化依法管理和为执业药师服务的意识,规范执业药师管理秩序,提高执业药师管理的效率,杜绝损害执业药师利益的问题。</P> <P>  今后一段时期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P> <P>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迅速扩大执业药师队伍,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执业药师数量大幅度增长。</P> <P>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药店,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相应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P> <P>  所有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药店,一般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相应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P> <P>  进一步修订、完善药店、药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积极、可行、有效的政策举措,强化药店、药房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P> <P>  进一步研究、调整、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认证政策,包括资格认证形式、认证标准、考试内容等方面的政策,形成有利于保证执业药师质量,扩大执业药师数量的科学、合理的政策。</P> <P>  进一步完善执业药师管理体系,特别要建立有效的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监督组织体系和科学、规范、动态、高效的登记注册体系,以及灵活、方便、经济、有效的继续教育体系。</P> <P>  研究、制订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原则和国情特点,能够有效解决执业药师管理面临的问题和保障关键药学技术业务领域药品质量与药品服务质量,以及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执业药师法草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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