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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企业分类分级标准是难点
作者:网络来源 时间:2011-06-03 点击:348 来源:网络来源
<FONT size=3>&nbsp;&nbsp;&nbsp; 将药品流通企业分级,鼓励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据此委托配送和采购药品的做法与法不合。&nbsp; <BR>&nbsp;&nbsp;&nbsp; 商务部关于《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下称规划纲要)是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将决定未来5年医药流通领域的市场格局。&nbsp; <BR>规划纲要指出,“结合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药品流通业态分类分级、药品统一编码及现代流通设施与信息化……等相关标准体系”,“逐步实施药品流通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类别和等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激励企业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上改善服务设施,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nbsp; <BR>&nbsp;&nbsp;&nbsp;&nbsp; 由此可见,通过分类分级管理,旨在减少流通企业的数量,解决当前医药流通企业“多、小、散、乱、差”和配送效率低下、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为今后的药品流通行业指明了方向。&nbsp; <BR>&nbsp;&nbsp;&nbsp; 分级标准是难点&nbsp; <BR>&nbsp;&nbsp;&nbsp; 坊间曾传,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每万平方米流转药品的数量、每万件商品流转过程的效率、每日处理订单总量、人均销售金额、配送效率(从下订单到商品配送出库的时间过程)、人均费用、单位成本等评估指标将现有的流通企业划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AAAAA级最高,依次降低。&nbsp; <BR>&nbsp;&nbsp;&nbsp; 2010年,重庆药交所率先将药交所的商业会员进行分级管理,主要根据商业企业自身规模、现代医药物流的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和配送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鼓励二级和三级配送会员通过自身优化和兼并重组,向现代医药物流企业发展;鼓励医疗机构委托评级高的商业企业进行药品配送,其中配送会员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是配送会员分级评价最高的等级,系指具有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企业;二级是配送会员分级评价较高的等级,系指基本具有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企业;三级是配送会员分级评价最低的等级,系指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通过交易所资料审核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nbsp; <BR>&nbsp;&nbsp;&nbsp;&nbsp; 庆的商业企业分级标准主要以物流的硬件条件为依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方向。每一条的要求都无可厚非,但若将所有条件组合到一起,就能清楚地发现,在重庆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企业仅此一家。因此,当时诸多企业提出质疑,认为是保护了大企业的利益,忽略了中小企业在药品配送中的作用。&nbsp; <BR>&nbsp;&nbsp; 业态不同标准不一&nbsp; <BR>究竟以何种标准来划分将会决定诸多企业的生死存亡。按照目前国家的标准,只要符合GSP规范,取得了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业就有权利进行药品销售。反对分类、分级的观点认为,政府行政性地划分类别,区别管理和对待,等于剥夺了中小商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会加重地方保护主义;在国家目前新版GSP还没有出台、现代物流还没有具体的标准下,规模和效率、硬件和管理、大而全和专而精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究竟孰优孰先,将使政策制订部门陷入两难。&nbsp; <BR>&nbsp;&nbsp;&nbsp; 按照目前药品流通行业的业态,可将现有的商业企业划分为商业调拨、医院直销、快批快配、零售连锁、第三方物流等,加之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批零一体化”的思路,以上业态也将会进一步地融合。不同业态在不同地区所需要的标准将会不同。&nbsp; <BR>中小企业不可小视&nbsp; <BR>&nbsp;&nbsp;&nbsp;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指出,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强调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nbsp;&nbsp;<BR>&nbsp;&nbsp;&nbsp;&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nbsp; <BR>&nbsp;&nbsp;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则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nbsp; <BR>&nbsp;&nbsp;&nbsp; 由此可见,通过分类分级管理,将现有的药品流通企业分为三六九等,并鼓励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据此委托配送和采购药品的做法,会面临与国家法律的相悖。好的政策最怕的就是执行中的偏差。笔者认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推动医药流通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既符合国家的医改政策,也能快速达到减少商业企业数量过多、提高行业集中度、提高流通效率的目的。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并非坦途,任重道远。</FONT>&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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