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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下发《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05-23 点击:991 来源:网络来源
<DIV id=ctl00_PlaceHolderMain_RichHtmlField1__ControlWrapper_RichHtmlField style="DISPLAY: inline"> <P><FONT size=1>据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于近日下发《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 </FONT></P> <P><FONT size=1></FONT></P> <P><FONT size=1>针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有关问题,该通知明确指出,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变经营性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FONT></P> <P><FONT size=1></FONT></P> <P><FONT size=1>根据该通知,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FONT> </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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