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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构建与医药卫生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体系
作者: 时间:2012-05-30 点击:293 来源:网络来源
<DIV id=ctl00_PlaceHolderMain_RichHtmlField1__ControlWrapper_RichHtmlField style="DISPLAY: inline"> <P><FONT size=1>近日,卫生部和教育部发布《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目标是建立一套有效的调控机制,使医学人才培养规模和结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构建以"5+3"(5年医学院校本科教育加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主体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FONT></P> <P><FONT size=1></FONT></P> <P><FONT size=1>《意见》提出,要优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结构,原则上不增设医学院校和临床医学专业点,调控和稳定临床医学专业招生总体规模,对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过大的省(市)、高校缩减招生数量。同时要求推进临床实践教学能力建设,加强临床教师队伍建设,明确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责任和义务,把教学工作水平作为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FONT></P> <P><FONT size=1></FONT></P> <P><FONT size=1>《意见》要求,加强临床医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建设,两部将共同组织实施临床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工作,2020年完成高等学校临床医学专业首轮认证工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医学教育实质等效的医学专业认证制度。深化综合性大学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医学与其他学科的资源共享、学科交叉融合,同时教育部、卫生部将共建一批地方医学院校。 </FONT></P> <P><FONT size=1></FONT></P> <P><FONT size=1>另据了解,两部还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合作,依托高校附属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一批国家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与财政部等部门合作,依托一批开展医学教育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建立转化医学平台,促进基础医学、生命科学等多学科研究成果向临床医学转化。</FONT></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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