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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出台《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作者:网络来源 时间:2012-08-31 点击:234 来源:网络来源
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起草、征求意见和修订,近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新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在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基础上修订形成。体现了监管体制变化、形势变化,目标变化所带来的新要求。突出了四大特点: <P>  一、监督思路创新。一是明确程序和制度、民主监督、形成合力,不依赖于个人力量,出现监督争议时先行协商,最终交由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仲裁;二是及时纠违纠偏。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提交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统一对策,保证省局、全省系统执法尺度大致相同,让管理相对人有可预期的经济安全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三是注意总结提高。要求经常性总结和通报情况、研究执法监督规律、加强系统内交流、学习和法律咨询,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共同参与,致力于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四是赋予监督机构适度监督权威。包括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权、调度情况权、提出监督建议权、制发督办通知权、处理权、责任追究建议权、给予评价权等,监督的流程分为建议、督办和追责三个阶段。</P> <P>  二、监督形式分级。根据监督内容和方式不同,分为对省局本局的执法监督和对市州局的执法监督,对市州局的监督以宏观为主,微观为辅,对省局本级的内部监督宏观微观兼顾。</P> <P>  三、监督权责明晰。建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依法行政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争议事项;建立重大复杂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监察室负责部分日常执法监督及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相关业务处室和办案机构:监督市州局相应工作;办公室、信息中心等其他处室协助开展监督。</P> <P>  四、监督程序内容扩大。对省局本级的监督包括,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应诉、行政合同、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等事项;对市州局的监督内容为依法行政总体情况及通过特定渠道反映上来的具体案件。</P> <META name=Content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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